办事指南
一、审批内容
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 态环境的建设项目须报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3、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4、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房产证、土地所有权证、经区房屋租赁办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等);
4、按照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Ⅱ类项目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5、扩建、改建、迁建、更名、延期项目须提交原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及书面申请报告;
6、土地开发类项目须提交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
7、需落实环保“三同时”的项目须提交污染治理设计方案;非新建的提交“三同时”验收意见表、排污许可证、监测分析报告、收运单据;
8、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项目须提交各街道出具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建成时间及周边市政排污是否完善的证明。
四、审批流程
五、审批时限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国家法定审批时限为15日,我局对外承诺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国家法定审批时限为30日,我局对外承诺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报省、市环保部门审批,国家法定审批时限为60日。
六、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审批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无有效期限,特殊情况除外。但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收费
无
八、分级审批规定
审批部门 | 项目类别 | |
市人居环境委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的通知》(深人环[2011]162号)规定需报市人居委审批的建设项目。 | |
区环保水务局环保审批科 | 土地开发类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下放至各街道管理所审批的除外) | |
各街道管理所 | 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土地开发类除外) | |
部 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含丝印(移印)、印刷、制版洗版、喷漆类(喷漆、喷涂、喷粉、涂装,汽修项目除外)、热处理、表面处理 (除油、酸洗、脱脂、碱洗、磷化、超声波清洗、电泳)、真空电镀、喷塑、焙烧(煅烧)、研磨、清洗(含石膏制模、玻璃打磨清洗)工艺及有工业生产废水的项 目 | 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电子配件组装(不含电池生产)、塑料制品制造、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餐饮、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及洗车场(含喷漆、烤漆、打磨工艺)项目; | |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含)批发市场 | ||
纯旅业;按三星级以下标准(不含三星级)建设的酒店 | ||
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煤气及天然气供应项目 | ||
所有零售市场(含百货商场) | ||
除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外的所有仓储项目 |